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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眼中的携程——“调价助手”触发的监管警报

2025年9月,中国在线旅游巨头携程旅行网被推至监管的风口浪尖。据“郑州市场监管”官方发布…

2025年9月,中国在线旅游巨头携程旅行网被推至监管的风口浪尖。据“郑州市场监管”官方发布,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17日依法对携程运营主体进行行政约谈,并指出已在9月4日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这一系列行动的背后,是多家酒店商户对携程“私自调价”行为的集中举报。

监管部门的定性清晰而严厉,携程利用其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及交易价格进行了不合理限制。这一行为同时触碰了两部关键法律的红线——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更具针对性、于2024年9月1日刚刚生效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此次事件远非一次常规的商业纠纷调解。它不仅是新法规环境下平台经济监管逻辑变化的标志性事件,更深刻揭示了在数字经济的深水区,平台、商家与监管机构之间权力博弈的新动态。本文将深度剖析“调价助手”的运作机制与法律定性,梳理监管法规的演进脉络,并探讨其背后更广泛的行业竞争与平台治理困境,以期厘清平台权力的边界,展望数字经济合规发展的新阶段。

“助手”如何变“主宰”?

表面上,“调价助手”被包装为帮助商家提升竞争力的智能工具。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它却从一个辅助角色,异化为掌控商家定价权的“主宰”,引发了平台内经营者的集体抗议。

根据多家媒体的调查及酒店商户的举报, “调价助手”的运作模式远非“辅助”那么简单。它通过后台系统自动扫描并监控酒店在其他OTA平台(如美团、飞猪等)的定价,一旦发现价差,便会启动自动改价机制,强制下调该酒店在携程平台上的价格,以确保其“全网低价”的优势。

对于商家而言,这种体验充满了“强制”与“失控”。多位酒店负责人反映,该功能常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默认开通,且退出流程极为繁琐,甚至出现“关了又会自动打开”的现象,被形象地称为“关不上的水龙头”。武汉一家酒店的店长表示,其酒店价格在调整回正常水平后,最快8分钟就会被“调价助手”再次下调,在五一节假日期间甚至被压低一倍多,严重影响了酒店的正常收益。

将携程的行为置于法律框架下审视,其“违规”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构成了对商家合法权益的系统性侵犯。

1、技术手段的滥用,“调价助手”的强制性、自动化和商家难以控制的特点,使其成为《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所明确禁止的“技术等手段”。平台利用其技术优势,将本应服务于商家的工具,变成了实现自身商业目的、限制商家自主权的工具。

2、对交易价格的“不合理限制”,这是违规行为的核心。首先,它直接剥夺了商家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自主定价权。其次,价格的调整并非基于商家自身的成本、策略或市场真实供需,而是平台为赢得跨平台比价优势的单方面强制行为。最后,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商家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破坏了公平、健康的商业合作生态。

3、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不公平条款”,“强制开通、无法退出”等问题,直指平台利用其在合作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设置了对商家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商家在事实上无法拒绝“调价助手”的介入,构成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所禁止的“附加不合理条件”。

从“价格干预”到变相“二选一”

尽管携程的行为并未直接以合同形式要求商家“二选一”,即在其他平台下架商品,但其效果却具有高度相似性。通过强制性的“全网最低价”策略,平台实质上限制了商家在其他平台进行差异化定价和参与营销活动的能力。如果商家在其他平台提供更优惠的价格或活动,会立刻被“调价助手”拉平,这使得商家的多渠道运营策略形同虚设。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以技术为外衣的“二选一”行为。其本质都是利用平台优势地位,锁定商家资源,打击竞争对手,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市场的竞争活力和消费者的选择权。正如过去格兰仕诉天猫等经典“二选一”案例所揭示的,平台限制商家经营自主权的形式在不断演变,从公开的排他协议,逐步转向了更为隐蔽的技术与规则限制。

此次郑州市场监管局对携程的快速执法,不仅是对单一企业违规行为的纠正,更是中国平台经济监管工具箱不断完善和升级的集中体现。这标志着监管机构在应对复杂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拥有了更锋利的“武器”。

奠基之石:《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平台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该条款为禁止平台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权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此次执法行动的基石。然而,在过往的实践中,该法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如何界定“不合理”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给执法带来了难度。此外,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最高200万元罚款,对于体量巨大的互联网平台而言,震慑力相对有限。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并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在网络领域的精准补充和细化。其中,第二十四条如同一把锋利的解剖刀,直指携程此类行为:

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强制平台内经营者签订排他性协议;(二)对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区域或者销售时间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这一新规的亮点在于,它将原先较为原则性的“不合理限制”进行了“清单式”的列举,明确将“对商品的价格……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囊括在内。这使得监管部门在面对“调价助手”这类行为时,拥有了更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执法依据,显著降低了执法的举证和裁量难度。此次新规生效仅半个月,监管部门即依据其对头部平台采取行动,释放了监管全面升级的强烈信号。

至此,中国针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工具箱已形成一个多层次、协同作用的体系。《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其认定门槛高、调查周期长,但处罚力度最大;而《电子商务法》和《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则能更灵活地规制那些虽未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已凭借“相对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交易、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这种高低搭配、全面覆盖的监管网络,确保了对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能进行有效规制,标志着我国平台经济治理进入了法治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OTA行业内卷、平台治理与多方博弈

携程“调价助手”事件并非孤立的技术或法律问题,它是当前OTA行业激烈竞争、平台与商家利益冲突以及平台治理理论实践的集中体现。

近年来,中国的在线旅游市场已从增量扩张进入存量博弈阶段。作为行业领导者,携程虽占据主导地位,但面临着来自美团、同程、飞猪等老对手的持续挑战,以及抖音、京东等跨界巨头的强势入局。 在流量红利见顶的背景下,“价格”成为吸引和留住用户最直接、最有效的武器。这种残酷的“价格战”构成了携程不惜采用激进手段控制酒店价格、以维持自身竞争力的核心外部动因。

OTA平台与酒店商家之间存在一种复杂而紧张的共生关系。学术研究指出,这种关系的核心特征是“权力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 酒店高度依赖平台获取流量和订单,但在定价权、客源数据、渠道管理等核心利益上,又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平台存在根本性冲突。当平台权力过度膨胀,从帮助商家获客的“共生”伙伴,异化为不断挤压商家利润空间的“寄生”主导者时,整个商业生态的健康与稳定便会受到严重威胁。央视网评论称,平台、商家与消费者是一个生态共同体,若一方遭遇严重不公,这个“三角体”必然不再稳定,最终不会有赢家。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利用算法和数据优势引发的争议并非仅限于商家端。近年来,“大数据杀熟”等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问题也屡屡成为舆论焦点。虽然“调价助手”针对的是商家,但两者都反映了平台在追求商业利益时,其强大的算法能力可能被用于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公平交易权,从而引发广泛的信任危机。数据显示,近年来相关投诉呈显著上升趋势。

注:上图数据源自21世纪经济报道

从更宏观的理论视角看,此次事件是关于平台治理中“公权力”与“私权力”边界划分的生动案例。互联网平台通过其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架构,行使着一种强大的“私权力”,构建并管理着其平台生态。 在法治框架下,这种自治权应受到尊重,但并非毫无边界。当这种“私权力”被滥用,以至于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交易相对方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它就超出了合理的自治范畴,必须接受外部“公权力”(即政府监管)的介入和纠偏。郑州市场监管局的约谈与整改要求,正是“公权力”对平台“私权力”滥用行为的必要干预,旨在恢复市场公平,保护生态系统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数字经济的健康秩序。

告别“野蛮生长”

携程被约谈事件,是新监管时代下平台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缩影。它清晰地向所有市场参与者表明,那个可以利用技术优势和规则漏洞进行“野蛮生长”的时代正渐行渐远。对于手握巨大数据、算法和市场力量的平台企业而言,合规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而必须成为其商业模式与技术伦理的核心。

此次事件对平台企业的启示是深刻的:未来的竞争,将不再仅仅是流量和价格的竞争,更是合规能力和生态构建能力的竞争。企业必须从追求短期的市场份额和价格优势,转向构建与商家、消费者长期共赢的健康生态。尊重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尤其是定价权,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更是平台赢得信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展望未来,随着《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针对平台利用算法、数据和规则进行不公平竞争的执法行动将更趋常态化和精细化。这并非要扼杀创新,而是旨在为创新划定清晰的航道,确保技术进步的红利能够公平地惠及生态中的所有参与者。最终目标,是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高质量的“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构建一个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多方共赢的新格局。

作者:尼古

编辑: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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